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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以下是东莞绿东环保公司给大家简单介绍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四)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五)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以及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的自查报告。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来源:绿东环保
标签 :东莞排污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