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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

东莞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1)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 排放工业废水、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3) 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4) 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5) 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不包括: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

东莞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含正、副本),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核发。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完成验收手续后,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电子件提交EXCEL格式文档,纸质件加盖旗缝章,申请单位申明处加盖公章);

(2)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4)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年符合环境监测频次要求的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国控、省控、市控企业提交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其他企业提交有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废水、废气监测报告一年内有效),或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监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及设备运行证明。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退还企业;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盖章,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8)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应当提供相关验收材料。

(9)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前需投入试运行(生产)的企业,除提交以上1、2、3、4、5、7项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0)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自查报告,应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进行自查,包括已建设备、设施落实情况。

(11)标注主要设备的平面布置图和设施管道标识图。

(12)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13)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东莞市绿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链接:东莞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

创建时间:2021-06-1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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