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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排水许可证变更或延续
东莞排水许可证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条件,接驳设施通过验收;
2、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3、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
4、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

东莞排水许可证申请对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创建时间:2021-06-05 10:29

